學校章程修改公示本次會議參會人數6人,全票通過對《成都市武侯區融解文化培訓學校章程》內容的以下修改: 1、將原章程第五條“本單位(學校)接受審批機關武侯區行政審批局、業務主管部門武侯區教育局、登記機關武侯區民政局和其他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管。”修改為“本單位(學校)接受審批機關武侯區行政審批局、業務主管部門武侯區教育局、登記管理機關武侯區民政局和其他職能部門的指導和監管。” 2、將原章程第二十六條第(五)第三段“監事可以根據監督情況向登記機關、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反映情況。”修改為“監事可以根據監督情況向登記管理機關、業務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反映情況。” 3、將原章程第二十九條“本單位(學校)下列事項須事前(中、后)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報告”修改為“本單位(學校)下列事項須事前(中、后)向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” 4、將原章程第四十六條“本單位(學校)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,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民辦本單位(學校)年度檢查和登記機關組織的社會組織年度檢查。”修改為“本單位(學校)按規定報送年度報告,自覺接受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民辦本單位(學校)年度檢查和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社會組織年度檢查。” 5、將原章程第四十九條第二段“本單位(學校)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前,接受登記機關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。”修改為“本單位(學校)變更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前,接受登記管理機關、業務主管部門組織的財務審計。” 6、將原章程第五十二條第三段“本單位(學校)辦理注銷登記前,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依法處理剩余財產,完成清算工作。”修改為“本單位(學校)辦理注銷登記前,在業務主管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,清理債權債務依法處理剩余財產,完成清算工作。” 7、將原章程第五十四條第二段“本單位(學校)終止后,及時到審批機關上繳辦學許可證;本單位(學校)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 日內到登記機關辦理注銷登記。登記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,發給注銷證明文件,收繳登記證書、印章和財務憑證。”修改為“本單位(學校)終止后,及時到審批機關上繳辦學許可證;本單位(學校)法定代表人或者負責人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 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注銷登記。登記管理機關準予注銷登記的,發給注銷證明文件,收繳登記證書、印章和財務憑證。” 8、將原章程第五十六條第二段“章程修正案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,同意之日起30 日內報登記機關核準。接到核準通知后3 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,并在本單位(學校)門戶網站、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臺上發布。”修改為“章程修正案自理事會通過之日起5 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同意,同意之日起30 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準。接到核準通知后3 個工作日內報業務主管部門備案,并在本單位(學校)門戶網站、微信公眾號等網絡平臺上發布。” 9、將原章程第五十九條“本章程經登記機關核準生效。”修改為“本章程經登記管理機關核準生效。”
|